具有警示效果的手电筒
专利权的终止
摘要

一种具有警示效果的手电筒,主要包括一中空本体,本体的前端设有一发光体,本体的内部设有至少一电池及一导电回路,所述发光体、电池及导电回路呈电连接,以通过一开关的切换,使发光体发光或熄灭。上述本体的前端连结一上壳体,至少一推压件以可径向移动的方式与上壳体连结,而一定位装置设于上壳体的内部。当使用者推动推压件时,通过定位装置可将推压件定位,使一遮光罩遮盖于发光体的正前端,以产生有色的警示亮光,而当遮光罩脱离发光体的正前端时,则可使发光体维持普通的照明。

基本信息
专利标题 :
具有警示效果的手电筒
专利标题(英):
暂无
公开(公告)号 :
暂无
申请号 :
CN200720003043.0
公开(公告)日 :
暂无
申请日 :
2007-02-07
授权号 :
CN201014233Y
授权日 :
2008-01-30
发明人 :
沈秀桦陈思嵩
申请人 :
宏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
申请人地址 :
中国台湾
代理机构 :
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
代理人 :
孙皓晨
优先权 :
CN200720003043.0
主分类号 :
F21L4/00
IPC分类号 :
F21L4/00  F21V17/00  F21V3/02  F21W111/10  
相关图片
IPC结构图谱
F
F部——机械工程;照明;加热;武器;爆破
F21
照明
F21L
发光装置或其系统,便携式的或专门适合移动的
F21L
发光装置或其系统,便携式的或专门适合移动的
F21L4/00
带有机内电池或电池组的电照明装置
法律状态
2012-04-18 :
专利权的终止
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号牌文件类型代码 : 1605
号牌文件序号 : 101226910364
IPC(主分类) : F21L 4/00
专利号 : ZL2007200030430
申请日 : 20070207
授权公告日 : 20080130
终止日期 : 20110207
2008-01-30 :
授权
注:本法律状态信息仅供参考,即时准确的法律状态信息须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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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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