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种不刺眼机动车前大灯
专利权的终止
摘要

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机动车夜间行驶时不用变近光,也不会给对方造成强光刺眼、眩目的一种前大灯,减少安全隐患,是一种不刺眼机动车前大灯。是由散光镜(1)、格栅(2)、灯泡(3)、反射镜(4)组成,格栅(2)安装在散光镜(1)的内侧,反射镜(4)安装在格栅(2)的另一侧。格栅(2)是一种喷涂长条塑料薄片或铝合金薄片压制而成的网格,或者在散光镜片内侧端面上直接加工若干个圆孔网格。灯泡亮时,反射镜将灯泡的光反射到格栅上,格栅将光线分割成数个小光源,小光源的光线发射到散光镜上,通过散光镜发射到路面上。此种机动车前大灯,设计合理,结构新颖,利用它可以减少机动车夜间行驶时带来的安全隐患,宜于推广应用。

基本信息
专利标题 :
一种不刺眼机动车前大灯
专利标题(英):
暂无
公开(公告)号 :
暂无
申请号 :
CN200720010035.9
公开(公告)日 :
暂无
申请日 :
2007-01-08
授权号 :
CN201045462Y
授权日 :
2008-04-09
发明人 :
崔春亚
申请人 :
崔春亚
申请人地址 :
124109辽宁省盘锦市辽河油田曙采希望小区新25号楼1单元202
代理机构 :
代理人 :
优先权 :
CN200720010035.9
主分类号 :
F21S8/10
IPC分类号 :
F21S8/10  F21V11/06  F21W101/10  
相关图片
IPC结构图谱
F
F部——机械工程;照明;加热;武器;爆破
F21
照明
F21S
非便携式照明装置或其系统
F21S
非便携式照明装置或其系统
F21S8/00
准备固定安装的的照明装置
F21S8/10
专门适用于车辆
法律状态
2010-08-04 :
专利权的终止
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号牌文件类型代码 : 1605
号牌文件序号 : 101004354717
IPC(主分类) : F21S 8/10
专利号 : ZL2007200100359
申请日 : 20070108
授权公告日 : 20080409
2008-04-09 :
授权
注:本法律状态信息仅供参考,即时准确的法律状态信息须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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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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